新華網蘭州7月2日電(記者王博 王艷明) 2011年甘肅正寧校車事故造成22名幼兒死亡,時任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局長雷某、副局長彭某,幼兒園所在地榆林子學區主任徐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公訴機關起訴。近日,3名涉案責任人由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雷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彭某、徐某均被判構成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中,對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長期利用私自改裝的校車超載接送幼兒及駕駛員沒有駕駛校車資格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不負責任,監管、整改措施不到位,致使“11·16”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宣判後,檢方提出抗訴,被告人雷某、彭某、徐某均不服,提出上訴。
  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司機楊海軍(事故中已死亡)駕駛甘MA4975號校車,實載64人,霧天超速行駛,沿正周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正寧縣榆林子鎮下溝磚廠門前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一重型自卸貨車發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8人輕傷、17人輕微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審法院慶陽市中院認為,雷某、彭某、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應當依法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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